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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四章2

发表时间:2013/8/13 14:50: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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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知识点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

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或约定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示例】《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就不得自行创设。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悖的物权。

【示例】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

3.物权公示原则

(1)目的

①物权的公示是物权人获得法律承认的过程,也是其物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

②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2)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3)效力:

①公示生效主义。如果欠缺相应的公示,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示例】房屋买卖在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故不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②公示对抗主义。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三)物权的保护

含义  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物权请求权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无权占有
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可能或已经妨害物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毁损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知识点三、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 
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示例】合同行为 
非依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示例】死亡而导致的继承行为 

原因性的事实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 原因行为遵守债权生效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结果性的事实  物权变动的事实  ◆ 物权变动的结果依靠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这种公示方式。
◆ 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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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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