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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法》复习指导:股份有限公司(6)

发表时间:2010/1/13 13:37: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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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的任期及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决议应做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会议记录中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的董事除外。


(三)经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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