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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法》考点采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0/2/23 13:39: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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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标志。
3.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即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其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略)
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相同

(三)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四)设立程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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