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09年经济法难疑点复习指导(29)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三、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