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重点掌握)
1.合并和分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2.变更和终止。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做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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