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7

发表时间:2014/4/23 16:51: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小编特整理了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考题点】定金

1.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未交付,仅有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担保。

2.定金应当通过订立定金合同设立,也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定金条款。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3.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应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无论是收回、抵作价款还是双倍返还,均不计算利息。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编辑推荐: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汇总

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辅导

更多关注:2014年资产评估师报名时间 考试简介 考试教材 免费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