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21】公司的合并、分立
1.时间
(1)公司合并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债务的承担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2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期限(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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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期限 |
并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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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出资 |
6月 |
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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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首次 |
3月》各自15% |
6月》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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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的总期限 |
2年 |
1年 |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购入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方式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通过“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达成的并购——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4.外资小于25%的前提下,(1)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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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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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万美元以下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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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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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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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美元以上 |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
7.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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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并购 |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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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并购 |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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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