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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委托合同

发表时间:2012/3/17 12:15: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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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对方为自己处理事务的当事人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当事人是受托人。委托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重点掌握)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例如,资产评估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评估资产,注册会计师为委托人清查账目,朋友为委托人照看房子等。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事务是不能委托他人处理的,这些事务有: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的事务,如委托他人购买毒品。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的。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等为前提的。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由于委托合同的标的不限于为委托人处理法律行为,因此,不必要求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比如,受托人在商店为委托人购物时,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买卖行为,从而实现委托合同的目的;再如,抵押人(受托人)受债务人(委托人)委托为其设定抵押担保时,应当以抵押人(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与主债权人订立抵押合同。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是无偿的,还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即成立,无须以物的交付或者其他给付行为作为成立要件。委托合同的成立,须经受托人的承诺。如果委托人发出订立委托合同的要约后,对方当事人不为承诺,则委托合同不能成立。这与代理关系的成立不同,代理关系经被代理人单方授权后即可成立。委托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由于代理权可以依据委托合同为基础而授予,受托人常常以代理人身份办理委托事务,因而委托与代理在立法上、理论上和实务上常相混淆。但是,二者也存在区别。代理与委托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代理关系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3.代理权的授予为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

4.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5.代理与委托体现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代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不必一定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委托合同也不是一定伴随代理权的授予。在实际生活中,有代理而无委托(如无权代理的追认),有委托而无代理(如为事实行为),均为常见情形。

二、委托合同的条款

委托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条款以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务条款

委托事务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托合同最核心的条款。

(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

在委托合同中,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方式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规定,如规定受托人要亲自、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在处理委托事务中要注意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等。这种规定主要是对受托人诚信义务的特别强调。另一种是具体性的规定,如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采取何种方法,在不同情形中应如何做出决定等。

(三)可否转委托条款

委托合同以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为原则,因此转委托一般不是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的事项。但是在委托合同订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也可以对受托人可否转委托、转委托的条件及责任承担等,做出特别的约定。

(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条款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要支付一定的劳务,在许多场合还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可以由委托人预付,也可以先由受托人垫付,但最终应当由委托人负担。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当就费用的使用标准、费用的支付方式、费用的结算方法等,予以明确约定。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应当就报酬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六)报告义务条款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以委托合同有约定为必要。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可以就报告事项,进行专门约定。

(七)保密义务条款

保密义务是受托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一般性地规定受托人要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具体规定需保密的范围和保密的期限,还可以规定泄密的违约责任等。

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费用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和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1.费用请求权。费用请求权是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此支付了费用,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或者偿还该项费用。

2.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当委托合同为有偿时,受托人有向委托人请求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应得报酬的权利,而委托人必须相应地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因此,如果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报酬事项,但依照习惯或者委托的性质,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为无偿的,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获得了经济利益而请求支付报酬。

3.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合同的标的,即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而处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2.诚信义务。委托合同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订立,委托人根据合同将委托事务交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诚信义务。受托人不得利用对委托事务的处理.为自己谋取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受托人也不得为了自己或者第三人利益,而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3.注意义务。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以及对委托人利益的影响,给予充分的注意,以免在处理受托事务时产生不利于委托人的后果。如果受托人不尽注意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4.报告义务。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而有义务让委托人了解其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请求受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以请求指示。当受托人处理完毕委托事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

5.保密义务。无论委托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受托人均需负有保密义务。受托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以委托合同的终止为限。而是直至此项保密对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或者没有实际意义为止。

6.转交财产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名义取得的,均需转交给委托人。

(三)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诚信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四)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和赔偿受托人风险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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