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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资产评估师考点经济法第一章(1)

发表时间:2013/8/6 11:20: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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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

1.定义: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要求:通过概念掌握特征和渊源)

2.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体现国家意志(最主要特征)

(2)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特殊性)

(3)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知识点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结论】

1.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是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3.现阶段,习惯法日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

知识点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1.法律部门的划分,由其客观实际情况决定。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主要标准)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2.法律体系是相对稳定的。对法律体系进行部门划分是永无止境的。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和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1.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七个法律部门

知识点五、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一)主体: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

【注意】国家、各级政府或国家机关、被授权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经营管理者

(二)客体:主要是经济行为(比如财税调控行为、经营者的对策行为)

(三)内容:权利和义务

内容的特点:公私交织(经营管理者对公责任不能随便抛弃);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知识点六、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经济法主体制度

市场规制法制度 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两反)、市场监管法

宏观调控法制度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调控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对外贸易法等

知识点八、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名义  以被代理人名义:直接代理
以代理人名义:间接代理
独立  代理人不是机械的传达委托人已确定的内容,不同于传达消息,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表示的内容
与第三人  必须有三方关系人,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如甲委托乙保管包就不是代理
民事行为  代理首先是民事行为,要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代同学记笔记就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归属于该他人  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对比】

1.代理不同于委托: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可以不涉及第三方;代理一定涉及第三方。

补充: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见“隐名的间接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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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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