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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破产宣告

发表时间:2013/1/24 10:48: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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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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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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