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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章节考点1

发表时间:2013/7/22 10:10: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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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考点1】法的渊源

1.制定法: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

2.判例: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3.习惯法: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4.学说和法理

【考点2】经济法的理解

1.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特征:(1)经济性(2)社会本位性(3)规制性(4)综合性

3.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

4.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

【考点3】法人制度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身性质的限制(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抚养义务)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限制经营)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考点4】代理制度

1.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1)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

(2)适用于民事行为

(3)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代理不同于代表,不同于传递消息。

2.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3.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点5】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民法通则》的规定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海商法》的规定

①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③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④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合同法》的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1.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引起。
2.效力:暂停,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3.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中断

1.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
2.效力:清零,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在法律规定的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延长

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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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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