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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难疑点复习指导(36)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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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设立的条件。

 

2.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协议、合同、章程中有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与登记程序

 

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按照上述条件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略)

 

3.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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