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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难疑点复习指导(54)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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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人财产

 

★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债务人财产范围的一般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在债务人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人享有破产撤销权,即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进行的欺诈讨债或损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他人因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破产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他人因破产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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