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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法》复习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法(12)

发表时间:2010/1/19 11:02: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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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重点掌握)
实践中,除采取董事会管理制以外,还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董事会管理制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有关董组建与职责、工作程序等可参照《中定。联合管理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的管理方式。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它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中外合作者担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委托管理制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组成委托管理机构。委托中外合作者一方管理的,需经中外合作双方同意。受托方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作他方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的,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合作企业与受托方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方独立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合作企业各方不参与经营管理,只收取投资利润。受托方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委托方负责,并受委托方监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属于
企业事项的重大变更,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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