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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出票

发表时间:2013/3/27 10:29: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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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汇票的主票据行为——出票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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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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