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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主票据行为——出票
1.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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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记载事项 |
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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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记载事项 |
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
2.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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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