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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讲义2

发表时间:2013/12/26 10:36: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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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

1.调整的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特征:

(1)经济性。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直接赋以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2)社会本位性。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优先和首要考量。(举例:消费者保护)

(3)规制性。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4)综合性。经济法是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相综合的法,同时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3.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主导性原则)、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根本性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一)主体: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

(二)客体:主要是经济行为(比如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对策行为)

(三)内容:公私交织(对公责任不能随便抛弃),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了解)

(一)经济法主体制度

(二)市场规制法制度: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两反)、市场监管法

(三)宏观调控法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调控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对外贸易法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立法中,属于经济法的有( )。

A.《刑法》

B.《宪法》

C.《反垄断法》

D.《企业所得税法》

E.《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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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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