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
1.定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注意】不同于出让的有偿
2.划拨的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制度
1.要求: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价格: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注意】只是房价,不含其它
3.评估: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
4.公示: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提供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5.异议处理: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6.回避:估计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估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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