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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法》复习指导:股份有限公司(5)

发表时间:2010/1/13 13:35: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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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点掌握):(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O%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对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小股东推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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