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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概述
一、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概念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发布的,调整资产评估关系,规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业务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了适应资产评估这一新兴行业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使资产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资产评估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促使资产评估行业沿着法制化轨道不断发展和完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资产评估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1.对资产评估实行法制化管理,是由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本质所决定的。资产评估是一种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它要公正地维护各方所有者的权益,要为政府进行社会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独立地、不受任何方面干扰地执行业务,评估的结果也需要公正、客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评估的管理、评估的程序、方法以及其他评估行为;同时,还要明确法律责任,以保证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2.资产评估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中介行业之一,同时它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使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政府必须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有序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否则,就不能与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相适应,也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对资产评估实行法制化管理,是资产评估行业本身发展的需要。资产评估行业要发展,要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就要对机构、人员实行相应的管理。目前实行的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规定等都是这方面的制度。为了提高评估质量,还要制定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制定业务监管、注册管理、后续教育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为了与其他国家进行业务交流,各国之间互相开展业务活动,也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将会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
4.对资产评估实行法制化管理,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需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业由单一的经营组织形式向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界的多种经营组织形式发展。国有企业与外资合资合作,或进行联营、转让、兼并、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动行为越来越多。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严重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问题。有的不经过资产评估,有的故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进行上述行为时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以保证评估机构公正地行使职能,并加强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以达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目的。
三、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实行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无论是政府行政管理还是行业自律管理,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政府对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拟订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的制度规章、进行评估机构的准人登记、协调行业外部环境、监督指导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由财政部负责全国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地方各级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对下级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协会自律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评估师执业准入,监管评估师执业质量,对评估师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进行评估师的日常管理,开展评估师职业教育,维护评估师合法权益,向社会宣传推广行业,协助立法机关和政府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停业的国际交流、刊物出版、网络建设等也是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重要任务。另外,资产评估协会在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同时,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节 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务必须由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来承担和完成。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1.资产评估机构概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合伙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设立程序。
(1)设立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做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③出资证明;④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⑤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⑥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⑦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⑧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⑨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⑩内部管理制度。
(2)设立审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设立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做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③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④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⑤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⑥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领资格证书。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5)设立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审核同意后会同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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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