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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资料(10)

发表时间:2011/10/19 16:41: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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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

一、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从理论上讲是指商品的价值中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由工资、利润、利息和租金等组成。但在制定税法时,并不一定严格按照理论增值额来规定,而是按照法定增值额来确定扣除项目。

2.增值税的分类

根据确定增值额时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它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不允许作任何扣除。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既包括新创造的价值,又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部分,即大致为理论增值额与固定资产折旧之和。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它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为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性费用之和,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它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增值税多选择这种类型。

(3)消费型增值税。它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中,作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为当期全部销售额或收入额扣除全部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社会经济来看,它相当于全部消费资料的价值,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这种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3.增值税的主要特征(重点掌握)

(1)排除了对同一产品重复征税的现象。增值税的征收,不论同一产品经过多少环节,国家只对其增值部分征税,这样就排除了原税制中对产品销售金额征税所造成的重复征税的现象。

(2)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流转税的原理,其税收负担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或购买者承受的。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税负与商品交换次数无关,实际上减轻了税收负担。

(3)增值税按照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额,每经过一环节征收一次,因此增值税适用广泛,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合理性的特点。

(4)有利于生产协作化的发展。增值税的税负不受商品流转环节的影响,这样就使企业免去了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高的顾虑,不再搞“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型企业,而可致力于自己专业优势的发展,提高专业化程度。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在实践中,某些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种情况如何纳税做了明确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①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②除前述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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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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