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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知识2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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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理自己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应,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是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即为本代理。

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的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①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 代理人死亡;

④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④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物权制度。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财产所有权制度   (掌握)

所有权,则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特征。

(三)所有权的种类

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多种所有权,主要是一般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
 
我国国家所有权通过特殊的非民事手段而取得。

(1)无条件地剥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2)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和平“赎买”的方式取得民族资产阶级的财产;

(3)依法征收的税收转化成的财产;

(4)依法征够非国有财产;

(5)国有资产增值;

(6)对所有人不明的特定财产,包括埋藏物、隐藏物,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所有权的消灭:

(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

(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

(4)所有权客体灭失;

(5)被国家依法收缴。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3、债是以请求权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
(2)债务。
3、债的客体。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

(三)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5、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六、诉讼时效与期间   (掌握)

1、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包括的内容:

(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如权力的不行使等;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即不是2年。以下4种情况使用1年诉讼时效:

(1)、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其他一些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都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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