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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四章7

发表时间:2013/8/13 15:06: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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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知识点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

1.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2.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证(土地承包经营、林权证、草地使用权证)

3.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流转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

2.求偿权: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四)《物权法》对发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知识点十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

1.客体:主要是国有土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目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内容:范围上限于对使用价值的支配、期限上有限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出让方式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限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占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后果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知识点十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1)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

(2)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3)权利可以继承。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及变动

1.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2.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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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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