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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发表时间:2014/12/25 10:48: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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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 (2)书面协议 (3)认缴或实缴出资(4)名称和场所

【注意】不包括出资限额

2.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组成:

①合伙人的出资、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③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特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

3.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4.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事项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人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事项

(2)关联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

3.合伙事务的表决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法定事项)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有效

【链接1】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

2.合伙企业的债务(口诀: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连带

(3)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按份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两不得,两可以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注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全部财产份额),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通知合伙人买→财产份额转让→退伙或削减)

(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

(1)程序:(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责任:(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退伙

(1)退伙原因

【注意1】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注意2】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NOT作出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财产处理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结论】入伙前后都承担,退伙只对前承担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合伙人财产的继承

并不必然导致成为普通合伙人:一看愿意;二看协议;三看同意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补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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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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