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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代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4/1/16 15:10: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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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1.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行为。A错,因为该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B错,该行为是典型的传达行为。C错,该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是代表行为,因为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对,因为公司的售票员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旅客卖票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是一个代理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职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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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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