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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发表时间:2013/12/26 10:36: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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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1.适用于民事行为(如:订合同)——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

1.代理不同于委托(教材370页):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比如打扫卫生),代理牵涉三方。

补充: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产生的代理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B.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E.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B和C中,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不是代理;选项E,属于传达信息。

(二)代理的种类(选择题)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前两个不适用时)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隐名代理)

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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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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