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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1.适用于民事行为(如:订合同)——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
1.代理不同于委托(教材370页):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比如打扫卫生),代理牵涉三方。
补充: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产生的代理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B.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E.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B和C中,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不是代理;选项E,属于传达信息。
(二)代理的种类(选择题)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 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
法定代理 |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
指定代理 |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前两个不适用时) | |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 本代理 |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
复代理 (再代理) |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 直接代理 |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
间接代理 |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隐名代理) | |
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 |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万元) | |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 单独代理 |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
共同代理 |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委托代理 | 一般原因 |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
特别原因 |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 |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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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