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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方面,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点掌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这两种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标准。
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征税的范围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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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