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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诉讼时效

发表时间:2013/3/8 9:28: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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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2.特征: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实体权存在。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受领权存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不能约定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年 
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年 
海商法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年 
《合同法》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年

【注意】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 
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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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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