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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难疑点复习指导(70)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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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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