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抵押权人欲处分抵押 房地产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者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者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房地 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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