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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三章3

发表时间:2013/8/12 16:53: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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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知识点四、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含义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二、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三、管理人的资格

1.可以担任管理人的: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财产管理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权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知识点五、债务人财产范围的一般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受理时+受理后到终结前)

【注意】包括设定财产担保的财产

知识点六、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链接】(P101页)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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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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