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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发表时间:2014/12/25 10:48: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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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2.会议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

3.通知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4.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使用

某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持股份数

6.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 董事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二)董事会

  1. 组成

2.会议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出席:

(1)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NOT口头) 委托其他“董事”(NOT非董事)代为出席。

4.表决:必须经“全体”(NOT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5.会议记录

(1)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链接】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三)经理

(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基本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职权相同。

【总结】决议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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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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