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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辅导:信托财产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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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依法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属于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财产:

(1)货币资金;

(2)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存单等;

(3)动产,包括车辆、设备等;

(4)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

(5)债权,包括因合同、票据等行为产生的债权及其担保债权,受托人依法不得专事讨债业务,但可以经营债权,如债权转让、抵销、

折股等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没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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