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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章节考点12

发表时间:2013/7/23 10:17: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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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4】所有权

1.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孳息:

 

定义

归属

天然孳息

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1.有约定按约定
2.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

依据一定法律关系而收取的孳息

1.有约定按约定
2.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1)先占。先占取得的财产须为无主物,且须为动产。

(2)劳动生产、收益。

(3)征收。

(4)善意取得。

意取得的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后果

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限制

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

(5)添附。

混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

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6)没收。

(7)拾得遗失物。

◆继受取得

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4.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5.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

征用

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对象

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不动产和动产

补偿

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后果

①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②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①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变化
②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则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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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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