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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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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母法
2、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列举)
3、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本辖区适用。
5、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直属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等,在本行业内具有约束力。地方行政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7、特别行政区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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