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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九、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2.特征: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实体权存在。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受领权存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不能约定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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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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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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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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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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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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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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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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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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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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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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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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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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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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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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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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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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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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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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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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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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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诉讼时效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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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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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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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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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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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