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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产评估经济法考前必看 评估机构的管理

发表时间:2010/4/29 11:55: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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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1.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体制。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财政部对评估机构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委托给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行使,财政部通过对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监督来实现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国家依法对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授予资格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3.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管理。资产评估机构下设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所)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民事法律责任由总所承担。总所应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对资产评估机构除日常管理外,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每年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四、来华执业的外国资产评估机构
我国允许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凡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外国机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持有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许可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上述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自许可证发给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另行申请批准。取得许可证的外国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

外国机构来华可从事的资产评估项目范围:

1.中国境内企业到外国机构所在国家(地区)上市或发行股票,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2.外商与中国境内企业有某种经济关系(如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我国香港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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