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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法的渊源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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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 判例法

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这样,判例就不仅是一种对个案的决定,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源,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则否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对于司法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习惯法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四)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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