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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资产评估师考点经济法第二章(5)

发表时间:2013/8/6 11:13: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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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知识点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2.会议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

3.通知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4.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使用

某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持股份数

6.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 董事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二)董事会

1.组成

人数 5~19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链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代表 可以有职工代表

任期、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

2.会议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出席:

(1)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NOT口头) 委托其他“董事”(NOT非董事)代为出席。

4.表决:必须经“全体”(NOT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5.会议记录

(1)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链接】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三)经理

(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基本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职权相同。

【总结】决议的对比

知识点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的转让

1.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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