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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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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基本知识   (了解)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在我国,制定是立法的主要方式。
2、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的渊源
法,是一个综合的抽象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即是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的表现形式,不得以其相抵触。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其中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法律的调整原则和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了解)
二、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理自己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应,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是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即为本代理。
复代理的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的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①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 代理人死亡; ④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④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物权制度。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财产所有权制度   (掌握)
所有权,则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特征。
(三)所有权的种类
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多种所有权,主要是一般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
我国国家所有权通过特殊的非民事手段而取得。(1)无条件地剥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2)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和平“赎买”的方式取得民族资产阶级的财产;(3)依法征收的税收转化成的财产;(4)依法征够非国有财产;(5)国有资产增值;(6)对所有人不明的特定财产,包括埋藏物、隐藏物,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所有权的消灭:(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4)所有权客体灭失;(5)被国家依法收缴。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3、债是以请求权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
(2)债务。
3、债的客体。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
(三)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5、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六、诉讼时效与期间   (掌握)
1、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包括的内容:
(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如权力的不行使等;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即不是2年。以下4种情况使用1年诉讼时效:
(1)、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其他一些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都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注意不是终)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终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此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到该障碍消除。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础知识(新增)
一、行政许可法基础知识
( 一 )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  包括审批、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
行政许可的特点 :
1. 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 是申请的行政行为。
3. 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 是一种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5. 是一种赋权性的行政行为 ,。
       ( 二 ) 行政许可的设定
       1. 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1) 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 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3)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 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2)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 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 , 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 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 , 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的其他事项。
3.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 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 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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