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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练习题9

发表时间:2013/10/15 11:19: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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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2000年1月,A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D国际投资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与自然人田某协商,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证券公司,公司名称定为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经纪类证券业务,拟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在筹建过程中,各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其中A公司推荐某大学经济学教授王某,年近70岁,业已退休,学识渊博,经验丰富;B公司推荐陈某,原系某律师事务所主任,2年前因出具带有虚假内容的法律意见书被取消律师资格;C公司推荐李某,系某证券公司的监事,已从业5年,有丰富的证券交易经验;D公司推荐张某,系某信托投资公司职员,3年前任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因违法出卖客户证券被解除职务.田某作为小股东未推荐董事.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的过程中,于2000年2月18日正式对外挂牌营业,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当地某报在该报头版对该公司的成立进行了详细报道.此事很快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知悉,经调查核实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作出了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请回答:

1.A公司、D公司、C公司、D公司和田某设立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2.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所推荐的人选中,哪些不具备担任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的资格,为什么?

3.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挂牌营业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4,依照《证券法》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设立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所推荐的人选中,只有A通讯有限公司推荐的王某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资格,其余三位候选人均不具备该资格.原因如下:第一, (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本案中,B公司推荐的陈某两年前被撤销律师资格,D公司推荐的张某3年前被撤销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职务,且均因其违法行为所致,因此,陈某和张某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本案中c公司推荐的李某系某证券公司的监事,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

3.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挂牌营业的行为不合法.《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法》规定,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R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即对外挂牌营业,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二)

甲公司(本题下称“甲”)向乙公司(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要求乙在2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2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乙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乙在未签订合同书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及时支付货款.三个月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二者发生纠纷.

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甲、乙事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甲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为什么?

(4)如果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乙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时,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把付款义务转移给了丙,事后将此事通知了乙,甲是否可以免除对乙的付款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传真缺少价格条款,甲邀请乙报价,还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接受甲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合同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价格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按期复电同意乙的报价,同时要求增加供货数量和订立合同书确认合同内容,应视为新要约.

(2)通常情况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合同尚来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并未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甲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本案中,乙向甲交货后,货物灭失风险应当由买方甲承担,不管其是否支付了货款.

(4)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5)甲不可以免除对乙的付款义务.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如果甲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让于丙,该转让对乙不生效,所以甲仍需向乙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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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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