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破产界限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另外,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算;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表(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交情况等);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上诉的期限为10日。
2、通知和公告。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在收到法院通知15日内提交有关材料。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破产受理公告;还应当于30日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即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受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4、债务人的义务。
(1)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2)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
(3)破产企业的全体职工应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的财产。
(4)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
(四)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它既是一个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但债权人会议,不得做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中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力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权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其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能生效;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方能生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三、和解整顿
(一)和解整顿的概念
和解和整顿是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前的一种重要程序,又称预防破产程序。
(二)申请和解协议的内容及效率
1、申请和解的时间。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内容。
3、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有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和债权人会议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不是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是暂时停止破产程序,对企业进行整顿。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不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债务人破产。
(三)整顿的条件,方案及终结
1、整顿的条件。整顿的条件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认可。
2、整顿的方案。依照破产法规定,整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3、整顿的终结。正常终结:
(1)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2)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并且依法重新登记债权。
非正常终结是企业在整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之一,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四、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条件。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破产法》第20条规定情形,由法院依法终结整顿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破产宣告的程序。破产宣告权由法院行使,
(二)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主要职能:
(1)接管破产企业;
(2)清理、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3)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4)进行破产财产的变现工作,
(5)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6)提交清算报告;
(7)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8)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9)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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