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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可变的期间,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性;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意义的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为自愿权利,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62.
[答案] BDE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的优先力。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表现为:(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63.
[答案] ABDE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的特征。选项C错误在于物权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64.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的概念和特征。AB选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C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物权;D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属于股权。
65.
[答案] CE
[解析] 本题考核按份共有。双方出资明确,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而且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要求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条件下成立。另外依据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物权法律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
66.
[答案] ABC
[解析]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表现在:其一,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管理权;其二,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管理权的大小;其三,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业主大会与其事务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本题中D.E两项是错误的。业主大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67.
[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地役权。A选项的错误在于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所以D错。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所以E错。
68.
[答案] BCE
[解析] 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恶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小刘不是表的所有人,且明知其无权占有而占有,因此是恶意占有,也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所以答案为BC。
69.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占有的推定。对占有的意思推定,各国一般采用"所有的意思说",即推定为"自主占有",也就是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一般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除非能证明是恶意占有。占有人无须举证,如果反对者想推翻,则必须举证。所以,A是错误的。
前后两个时间点占有,中间也持续的占有,这属于通常情形,前后两时占有而中间不占有的情形属于例外。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占有人无需负举证责任,如果反对者想推翻,则必须举证。因此,D项是正确的。 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因此,E项错误。
70.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71.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撤销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是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72.
[答案] ABCE
[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转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E项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如演出合同、培训合同等。
73.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概括承受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被转让人取得合同的权利义务,包括转让人享有的抗辩权。
74.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承担的条件。债务承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形成合意;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75.
[答案] ACE
[解析] 本题考核提存。《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故A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03条、第104条规定,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归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归于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B项错误,C项正确。但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故D项错误,E项正确。
76.
[答案] BDE
[解析] 本题考核混同发生的原因。混同的发生原因主要有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因混同而消灭,在债权为他人权利标的的时候,即使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消灭,所以A项是错误的,BDE三项是正确的;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只要有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就发生债的消灭的结果,所以C项是错误的。
77.
[答案] ACDE
[解析] 本题考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B项错误,不是所有有偿合同都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他的智力、年龄相适应的行为,比如处分零花钱的行为,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独立为之。
78.
[答案] ACDE
[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失效的情形。B项是要约撤回,被撤回的要约并未生效,无所谓失效。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9.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核对要约、要约邀请及违约行为的判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第二,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特定情况下,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有足够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易与要约混淆的另一个概念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与要约的区别在于:(1)要约人要受所发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受所发邀请的约束;(2)要约内容要明确具体,要约邀请则不受此约束。基于此,本题中甲学校的发函由于内容不够具体确定,所以不是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既然是要约邀请,则该学校不受所发邀请的约束。
80.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仅限于:(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管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只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就可以行使撤销权。选项A说法错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选项C说法错误。
合同的撤销都是全部撤销,没有部分撤销的问题。选项E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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