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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知识7

发表时间:2016/10/4 14:20: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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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

(1)撤销:是把权利拿走,是一个实体权利问题(纠正违法行为)针对许可本身的违法;

(2)注销:是手续,是程序问题(许可没有了把它注销)。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此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消;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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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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