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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前题:税务行政复议、合伙人的权利

发表时间:2017/11/2 14:43: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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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上级管辖的情况有(  )。

A.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对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上级管辖,即只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选项A.E属于选择管辖的情况。

2、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C.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事务

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规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委托

E.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中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据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所以选项A错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所以选项B正确。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选项C错误。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所以选项D正确。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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