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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40讲:应纳税额计算以及营业税申报与缴纳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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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旅游、广告减免税的规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九】服务业—旅游 
重点: 
1、旅游企业组团境内旅游,按照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团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的余额为营业额 
3、价款余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例题十】减免税的规定 
重点: 
1、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收取的会员费免税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免税 
3、纪念馆门票收入免税 
4、科技讲座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业-其他文化业“征税 
5、代售的福利采券取得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征税 
【例题十一】服务业――广告 
重点: 
1、广告公司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2、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其营业额,由于没有同类广告价格,所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营业额。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3、以不动产、无形自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表演收入按“文化业”征税 
5、广告案例的编辑、制作权费按照“转让无形自产-转让著作权”征税 
【例题十二】房地产开发公司 
重点 
1、自建自用楼房不征营业税 
2、自建自售按“建筑业”和“出售不动产”征收两道营业税 
3、代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投资入股的楼房以及将股权转让收入均不缴纳营业税 
5、用不动产抵押贷款,在抵押期间抵充贷款利息,按“租赁业”征税; 
6、转让正在进行土地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照“转让无形自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7、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联运业务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 
9、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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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
第八节 申报与缴纳 
本节学习要求 
(一)掌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二)熟悉营业税纳税地点  
(三)了解营业税纳税期限  

本节具体内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主要是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或者是各月份、各阶段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二)金融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预收性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地。 
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4.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5、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6、交通运输的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7、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 
8、境内单位提供的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2、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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