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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六章知识点:第一节

发表时间:2014/12/5 10:34: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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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资源税特点与立法原则

一、概念

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范围不是全部资源,而是选择性地划定了部分矿产资源。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体现有偿占用和开发国有资源需要付出代价的特性。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对同一品目资源根据资源贫矿还是富矿,以及存储及开采条件的优劣,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三、立法原则

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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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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