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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地生产的产品运到异地销售,请问如何交纳增值税?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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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个体户,从事家具加工生意,现在在田东县思林镇思林街上开个家具加工店,田东县思林国税分局每月已按6%双定征收增值税163元。现在由于乡下生意不好做,便于2000年底把在思林街上加工成品的家具运到田东县城租房开个门店销售,在思林只加工不销售,当他到田东县平马开店后,当地国税要他又纳税,而现在他还在思林正常纳税,请问:

1.这个个体户应在哪里纳税?

2.税率是多少?

3.思林也交平马也交是双重吗?本人不愿交双重怎么办?

答复如下:

一、从事生产、销售家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此个体户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他在田东县思林镇思林街开办家具店,其后又在田东县城租房开门店销售家具,开办的两个门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是否都属于其本人,如都属于自己开办的两个门店,两个店都在同一县境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田东县思林镇思林街生产的家具运送(移送)到田东县城销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可报经田东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他开办的两个店销售自产家具取得的销售收入,可由思林镇思林街家具店汇总向思林镇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县城的门店销售自产家具取得的销售收入(已缴纳增值税)不需再缴纳增值税。

第三、如果此个体户生产销售家具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帐征不健全的,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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