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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相关税收政策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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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

    1.关于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2.关于自产货物的范围问题该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二、兼营行为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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