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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证明单,对让利销售双方有利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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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让利销售(主动式)和非正常让利销售(被动式)。主动式的折让销售一般都能按照税收法规进行处理。被动式让利销售通常表现在销售方依购销合同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产品销售后,在催要货款过程中,购货方以种种理由强行扣款的“让利销售”方式。销售方是被迫的,没有发言权,想要购货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很困难。由于购货方的应付货款记入“应付账款”账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记入“应交税金”账户,时间一长,形成票、款分离。购货方往往只会在往来账上扣款,加上不扣减进项税比较隐蔽,人们一般不会注意,导致进项税未扣减,就容易造成购销双方利益受损。

如某服装厂从某棉纺厂进了一批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

半年后,棉纺厂要求付款时,服装厂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对方让利销售,迫不得已,棉纺厂被扣除了货款1万元。

扣款后,服装厂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某棉纺厂  10000
       贷:生产成本           10000

    后来,税务部门对服装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开头还以为是返利,只需补税1700元,经过进一步查实,发现不是返利,而是折扣。由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对这笔业务不是补税1700元,而是17万元。这时,服务厂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销售方棉纺厂日子也不好过,由于开具的专用发票的金额与实际收到的金额不相符,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面临处罚,真是赔了“夫人”(扣款)又“折兵”(罚款)。

在这笔业务中,可以这样处理:棉纺厂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退回时,只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由服装厂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一张证明单,棉纺厂依据证明单开具一张价税合计1万元的红字专用发票,根据红字记账联冲减自己的销售收入,服装厂则用对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进项税即成,从而避免双方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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