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
某生产电饭煲的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8月销售电饭煲1000个,销项税额为59500元,另外,将同型号的电饭煲100个无偿赠送某电视台“星光娱乐”节目作奖品用。当月进项税额为41800元,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59500+59500/1000×100)-41800=23650(元)
(责任编辑:)